学校章程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48年,历经松江省呼兰农林技术专门学校、松江省佳木斯农林高级职业学校、松江省农业技术学校、黑龙江省佳木斯农业学校等时期,2001年3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高等职业学院,更名为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院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秉承“厚德、强技、砺志、创新”的院训,贯彻“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不动摇、根植三江沃土不动摇和为‘三农’服务不动摇”的办学理念。培养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及党内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黑农职院。学院的英文名称是HEILONGJIANG AGRICULTURAL AND VOCATIONAL COLLEGE OF TECHNIQUE,缩写:HA&VCT。
第二条 注册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东路248号。
第三条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致力于服务黑龙江现代农业和三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遵循高职教育发展规律,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学院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针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端技能型实用人才,为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
第六条 学院定位高等职业教育,努力创办职教特色鲜明、办学理念先进、行业一流、国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院主要涵盖农、理、工、管、文等学科门类,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努力适应黑龙江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我院办学规模定位为6000人。
第八条 学院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战略,正确处理发展规模与提高质量的关系、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普通专业建设与优势专业建设的关系、多种形式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关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 学院实行院、分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在教学和管理中积极采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数字化、信息化的程度及网络技术应用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学院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举办,接受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的领导,办学活动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举办者与学院的关系:
(一)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二)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依据市场需求,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党政、教学科研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五)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六)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七)保障学院资产用途,确保资产的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八)根据黑龙江省“三农”发展规划,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
第十五条 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或类别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院党委会审定,提交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实行院、分院二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分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分院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院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院设置内部教学科研业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人民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人民团体成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立足岗位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对团员青年实施教育管理,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发挥法律顾问在维护学校法律地位、处理学院与部门或社会的各种法律关系、处理学院与学生或教师的关系、落实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分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创新党组织活动载体,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由全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党员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的工作计划、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协调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七)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按时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三节 院长
第三十一条 院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或直接由教务副院长代行职权,直到院长能够履行职责为止。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应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按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个人报名、所在单位集体推荐和上一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产生,推荐结果经公示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中专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术咨询。对学院有关工作进行学术性审议并提出咨询建议。
(二)学术审议。对科研立项、成果评审、技术推广转化等开展评审;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事项中进行科研水平、科研成果的评议;在奖励推荐、人事聘任等事项中,进行学术把关;审议专业申报、基地建设等涉及的学术事宜。
(三)学术仲裁。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仲裁意见。
(四)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履行职责。